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