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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