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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