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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