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