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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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