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与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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