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与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