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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