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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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