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