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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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