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