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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