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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