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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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