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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