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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