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