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