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