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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