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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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