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