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