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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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