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