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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