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