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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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