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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