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