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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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