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