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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