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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