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七)公司章程。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