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七)公司章程。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