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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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