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