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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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