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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