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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