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