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