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