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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