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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