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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