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九十一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