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九十一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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