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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