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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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