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