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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