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海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有关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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