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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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