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收缴清单由执法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但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被收缴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上注明原因。 海关对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制发的收缴清单应当公告送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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