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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