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