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

海关依法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应当制作收缴清单并送达被收缴人。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关在制发收缴清单之前,应当制发收缴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并且限令有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收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