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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