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